谢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代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林权争议行政裁决案 土地权属争议;利害关系;证据能力;证明力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2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尹洁

邬继荣

罗华国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户与代某户对争议林地分别持有政府所颁发的土地证、林权证,即存在"一地两证"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土地权属。
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审理不但要审查行政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实体处理是否恰当。土地权属争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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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227号判决书。
2.案由
林权争议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谢某。
被告(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县县长。
第三人代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代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
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居委七组。
负责人陈某,该组组长。
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居委五组。
负责人唐某,该组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梅;代理审判员:蒋明军;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洁;代理审判员:邬继荣、罗华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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