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垌心生产队等、第三人林某1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港市大圩镇法律服务所

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农村林业、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虽然数量较少,但涉及村民众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矛盾复杂尖锐,处理难度大。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慎重处理。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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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黄某1,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发,贵港市大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垌心生产队。
代表人林某2,该队队长。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垌南生产队。
代表人林某3,该队队长。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钟屋生产队。
代表人钟某,该队队长。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同义生产队。
代表人温某1,该队队长。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同安生产队。
代表人温某2,该队队长。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李屋生产队。
代表人何某,该队队长。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41年1月11日出生,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村民。
第三人林某1,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
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2,该村村委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谭冰。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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