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南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无权处分 不动产抵押 善意取得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

业委会

业委会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2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建群

刘欢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将第三人已通过买卖等支付对价的方式占有并使用多年的房产再次出卖或进行抵押而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大多数法院采用第一种观点进行裁判,结果是导致许多善良购买人失去唯一生存的房屋,这些购买人在执行中抱着"誓死与房屋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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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273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群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1。
被告:张某某2。
委托代理人:张某3, 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某某、姜某某、陆某某1、沈某、顾某某、杨某某、何某。
委托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廖某某。
第三人:南通市学田北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姚某,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2,业委会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五建;审判员:许文彤、沈静。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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