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盗窃案 自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少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池小水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自首的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出现"变种"的自首,而最常见的自首情节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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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少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云。
被告人:王某1,于2012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王某2(被告人王某1的父亲),男,无业。
指定辩护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鹤。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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