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优者危险负担;过错程度;原因无法查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少民初字第00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地

代理律师:

祝井千

张强

陈静思

法官解说
对于交通事故中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案件,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简单地运用"公平原则"按照"对等责任"一判了之。但这是针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通常采用的裁判方式,对于本案这种情形并不适用。必要时要结合个案本身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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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少民初字第0053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97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女,1976年XX月XX日生,无业,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思,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赵地。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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