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品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第一,司法审查应紧紧围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因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且实体上应受到行政处罚而降低审查标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虽然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但因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而被判败诉的案件。判决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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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11号判决书。
2.案由:城管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品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扬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建云;审判员刘海燕;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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