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抢劫案 抢劫罪;胁迫;精神强制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倪士东

王岩

付仰刚

代理律师:

聂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抢劫罪客观方面要件的理解。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是否当场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同他人在夜间偏僻的地区,虽未对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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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代理检察员靳文婧。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震,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士东;审判员:王岩;代理审判员:付仰刚。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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