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在户;既遂与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刑初字第4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以标

王岩

付仰刚

法官解说
本案系证人徐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案发。徐某2在案发后做过两次陈述,陈述内容稳定一致,详细陈述了被告人时某在骗取其200元现金后又让其拿钱,其拒绝后以语言对其相威胁的事实经过。故合议庭在被告人时某否认对徐某2实施语言威胁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刑初字第488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武一芳。
被告人:时某,男。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以标;审判员:王岩;代理审判员:付仰刚。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