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1诉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等决议效力确认案 公司决议 股东撤销权 公司人员任免文书 主体不适格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二外字第3号
审理法官:

王忠民

王霞

张雷

代理律师:

吴东悦

张戈

郑新兵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2、公司的人员任免书等文件效力确认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关于焦点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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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二外字第3号。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朴某某1,女,1966年9月6日生,国籍大韩民国,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韩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朴某2,男,1956年9月7日生,朝鲜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第三人:姚某某,男, 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新兵,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忠民;审判员:王霞、张雷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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