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虚构事实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云洁

魏晓飞

郭福坤

代理律师:

刘桂香

翟雪梅

法官解说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上存在争议,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被告人已经履行了与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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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被告人马某某,化名:马忠海,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无业,2012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桂香、翟雪梅,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洁;代理审判员:魏晓飞;人民陪审员:郭福坤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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