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魏某买卖合同案 最长诉讼时效;主动援引;时效抗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

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凤鸣

李刚

陶京涛

法官解说
对于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的纠纷,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据此裁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观点。《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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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瓦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董现立。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凤鸣;审判员:李刚、陶京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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