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诉刘自周合同纠纷案 情势变更;合同目的;显失公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即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即作为合同法律行为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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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翠文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自周。
委托代理人:赵虎李小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方;审判员:郜飞周自友。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喜庆;审判员:李强赵庆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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