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诉曹某3借款合同案 欠条;诉讼时效;借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8日)
审理法官:

刘光耀

张书臣

赵少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借款关系还是欠款关系?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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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民三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8日)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1,男,1944年6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2,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系曹某1儿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3,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煜;审判员:尚耀武;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茹辛;审判员:苏建刚;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再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光耀;审判员:张书臣;代理审判员:赵少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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