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尹某等寿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自杀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东

贾丽丽

孙涛

代理律师:

于峥

刘景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杜某的死亡是否是自杀死亡,上诉人主张免责其应当对该故意免责条款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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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0)奎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8081号。
法定代表人:盖文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峥,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1,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忠峰;审判员:刘海燕、杨相国。
二级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民:审判长:闫东;代理审判员:贾丽丽、孙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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