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豹胶业有限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案 职务行为 企业法人 善意第三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建新

林锐锋

吴奕校

代理律师:

宋迈生

阮少鹏

程锡兴

法官解说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最重要的焦点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数额的认定。
本案认定欠款数额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金豹公司业务员许某是否收取李某货款。二是其收取货款及押金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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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潮中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金豹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宋迈生、阮少鹏,系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程锡兴,系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新;审判员林锐锋;人民陪审员吴奕校。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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