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镇福

翁樱娜

张玩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交通事故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该《解释》的基本精神而言,逃逸是一种为逃避法律责任有意脱离事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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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聪。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
辩护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镇福;代理审判员:翁樱娜;人民陪审员:张玩群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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