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缓刑 数罪并罚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条件,结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应当得出如下结论:从判决确定日始至缓刑考验期满日止,行为人在此期间内又犯新罪抑或违反相关规定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再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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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危险驾驶。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士芳。
被告人包某,男, 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2013年3月24日因故意伤害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0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星;代理审判员:王晓丹;人民陪审员:费士川
(六)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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