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盗窃案 非法证据排除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美菊

马俊东

田庆云

代理律师:

王家政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问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是否对三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对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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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或裁定书: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丹;代理检察员李某函。
被告人韦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2日,布依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家政,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24日,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6日,布依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美菊;审判员:马俊东;人民陪审员:田庆云。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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