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共同犯罪 自首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刑初字第02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胜利

王卉岚

夏海洋

代理律师:

李玉学

李松平

李克卫

法官解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我国的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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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刑初字第0297号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建民。
被告人:季某,男,62岁,住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玉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65岁,住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50岁,住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男,49岁,住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相某,男,53岁,住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克卫,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胜利;审判员:王卉岚、夏海洋。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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