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某行贿案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主观方面;获取利益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孟州市看守所

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籍某的介绍指点,王某产生向主审法官张某行贿的想法,籍又积极介绍律师王某2代理该案,并多次催促王某2向张行贿,最终使王某某向张某行贿75000元,籍某在王某的行贿行为及张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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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2012)孟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行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籍某,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汉族,高中文化,原孟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捕前住孟州市。
一审辩护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新民:审判员杜彦萍:代理审判员刘方方:
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利民;代理审判员:宋德勇蒋扬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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