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合同解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李玉香

毛富中

胡永平

代理律师:

张文胜

李力

法官解说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患的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所患的疾病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名称虽然不一致,但确系同一病种,只是因中、西医表述不同而已,根据保险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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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543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45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李金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中国人寿沁阳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福军;审判员:王亚华;审判员:冯爱萍。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香;审判员:毛富中;审判员:胡永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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