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诉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双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书;第三人资格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19 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波

曲新颖

李先平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该案的审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本案的裁判焦点一共有两个。首先,申请人作为案外人是否享有撤销权。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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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19 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梅,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滕州市双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守义,男,职务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波;审判员:曲新颖;代理审判员:李先平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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