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法定职责案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案由: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车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车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玄行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武圣祥

单平基

徐莹莹

代理律师:

张太中

谈臻

法官解说
原告苏某因自学驾驶而向南京市车管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拒而诉南京市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后,"申领驾照是否应当经过驾校培训"在各种新闻媒体引起广泛争议,观点不一。期间,公安部在回复网民关于公民直接考驾照等热点问题时,公安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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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3)玄行初字第33号
2.案由:不履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张太中,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系苏某舅舅)。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南京市车管所)。
法定代表人金某,南京市车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谈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南京市车管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圣祥;人民陪审员:单平基、徐莹莹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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