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基本犯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一军

苏珍

钟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为量刑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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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世义。
被告人(上诉人):廖某(曾用名廖XX),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世忠;人民陪审员:李玉群、庞连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一军;代理审判员:苏珍、钟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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