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一般累犯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余华

陈一军

苏珍

代理律师:

周云昌

钟光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如何认定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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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28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181号。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伟烽。
被告人(上诉人)庞某,男。2013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云昌(二审),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庞某2,男。2013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庞某3(曾用名:庞某3),男。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光武(二审),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霖;审判员:钟明正;人民陪审员:汤学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华;审判员:陈一军;代理审判员:苏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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