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张某1、李某2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华

陈一军

陈伟红

法官解说
1.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应由谁承担?
李某1、张某1、李某2等人因患有精神病的宁某经常伤人而产生要打断宁某的双腿的念头,故而实施对宁某进行殴打的行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致宁某的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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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2)玉区法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刑一终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杨崇贵。
被告:李某1,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张某1,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李某2,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28日被原县级玉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3,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李某2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伟贞;人民陪审员:蒋友章、钟范林。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华;审判员:陈一军、陈伟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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