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林某3等人犯窝藏罪一案 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共同犯罪;事中共犯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少刑一终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微

苏珍

钟平

代理律师:

陈光秋

黄光新

傅振原

李永军

蓝焕波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没有事前的商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划分的话共同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一种是事前没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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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少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少刑一终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窝藏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扬生。
被告人宁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宁某2,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宁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宁某的母亲。
辩护人陈光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林某2,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林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阮某,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林某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黄光新,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人梁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人梁某的母亲。
辩护人傅振原,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2,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记者。
被告人林某3,男,1994年4月18日岀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男,1995年1月17日岀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颜某2,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颜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覃某,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颜某的母亲。
辩护人李永军,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蓝某,男,1995年2月24日岀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蓝某2,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蓝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蓝某的母亲。
辩护人蓝焕波,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建玲;人民陪审员:姚琼芬、黄丽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微;代理审判员:苏珍、钟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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