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1诉易门县市场服务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民事 公共道路妨害 侵权责任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延林

龚辉

温衍飞

代理律师:

申崇宝

陈文祥

法官解说
1、本案难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付某1就是由于其疏忽,未注意到铁栏杆横在公共道路上而被绊倒致伤。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付某1的损伤是绊到易门县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大门口的铁栏杆所致?一、二审法院都根据付某1受伤后即就医治疗的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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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2)易民一初字第2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1。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晓兵,男,易门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付某2(系付某1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门县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普万良,该中心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申崇宝,男,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文祥,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成仁;审判员:刘桂仙;人民陪审员:马永林。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延林;代理审判员:龚辉、温衍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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