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不服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案 上诉不加刑;变更判决;加重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终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岩

陈育红

法官解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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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行终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卫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古某。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局,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新运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美分公司。
负责人古某。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新运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何颖坚
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平;审判员:林洁;代理审判员: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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