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瑞丽市勐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营销服务部

大地保险瑞丽营销服务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3)瑞民一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娟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三方面:(1)原告李火香与死者钟年成的关系。钟年成系原告李火香的女婿,在李火香的女儿死亡后,原告李火香与钟年成就无法律上的关系。但本案中钟年成一直和原告李火香居住在一起,在钟年成死后由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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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3)瑞民一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务工。
原告赵和兵,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务工。
原告李火香,女,汉族,1943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秦志兵,瑞丽市勐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岩某,男,傣族,1981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丽营销服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证:66264314-4,
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瑞宏路69号,
负责人:杨建芳,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立,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系大地保险瑞丽营销服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娟。
(六)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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