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不服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工伤认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丰

王新程

陈语

代理律师:

胡文龙

法官解说
本案中,熊某2与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其系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其工伤申请应当被受理。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随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1,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熊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丰;人民陪审员:王新程、陈语。
6.审结时间: 2013年4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