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诈骗案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5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昌

许原题

李富国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两起事实的行为定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两起事实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法院则认为杨某谎称征得老板黄某2的同意处理发电机组,骗取门卫黄某1的相信,私自卖掉发电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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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5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建昌;人民陪审员:许原题、李富国。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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