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农某、黄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共同犯罪;主犯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16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吴文良

王小强

麦珊连

代理律师:

潘XX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十六条对主犯有明确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关键在于他是否起了主要作用,应结合他在参加事实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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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166号裁定书。
2.案由
拐卖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3年1月6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XX,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父名爸才,公秋月,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7日、1990年9月8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12月13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小名姆亲,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3年1月16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22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15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3年6月21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俏艳;审判员:岑丽华;人民陪审员:黄华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良;审判员:王小强;审判员:麦珊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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