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邻里纠纷;受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2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吴文良

陈苍山

张莉

代理律师:

潘xx

法官解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指:杀害处于不能抵抗或孤立无援的人;出于卑鄙的动机杀人;手段残忍的杀人;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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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刑终字第235号裁定书。
2.案由
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林宏),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文盲,农民,住那坡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5月29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7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释放。2012年12月24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6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xx,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俏艳;审判员:岑丽华;人民陪审员:黄华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良;审判员:陈苍山;审判员:张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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