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 窝藏毒品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玫

张姜

赵峰

法官解说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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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二)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线嫕、袁声鹏。
被告人:雷某某,女,景颇族,1970年5月8日生,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为盈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窝藏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玫;审判员:张姜;人民陪审员:赵峰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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