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3)盈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线嫕、袁声鹏。
被告人:雷某某,女,景颇族,1970年5月8日生,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为盈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窝藏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玫;审判员:张姜;人民陪审员:赵峰。
二、诉辩主张
(一)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7日1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对盈江县出租房进行清查时,被告人雷某某将放在其租住房间二楼地板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丢出窗外。后民警从出租房外面的空地上查获其丢弃的外用两个娃哈哈营养八宝粥筒,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着的11包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83克;从其租住的房间二楼的地铺边楼板上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黑色鸦片,经称量,净重37克。
(二)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雷某某辩解,被查获的毒品冰毒是两个缅甸朋友(阿艳、麻鲁)拿来放在其租住的出租房的,并不知道里面装有的是毒品,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才知道是毒品冰毒;被查获的3950元人民币是丈夫岳某的。
辩护人邵曰福提出,被告人雷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盈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1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对盈江县出租房进行清查时,被告人雷某某将放在其租住房间二楼地板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丢出窗外。后民警从出租房外面的空地上查获其丢弃的外用两个娃哈哈营养八宝粥筒,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着的11包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83克;从其租住的房间二楼的地铺边楼板上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黑色鸦片,经称量,净重37克;从其租住的房间二楼床铺上一个女式提包内查获39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雷某某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三)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盈江县出租房及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查获现场照片;证实查获现场的概貌和情况。
(五)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外观及数量的情况。
(六)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证实对查获的品进行取样、称量的情况。
(七)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对查获物品进行检测、鉴定的情况。
(八)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经对被告人雷某某的尿液用吗啡及甲基安非他明试剂进行现场检测,均呈阴性。
(九)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移交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十)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毒品的来源情况。
(十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该案经过。
四、判案理由
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非法持有数量大(183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本案的罪名确定,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的行为,窝藏的毒品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而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仅有被告人雷某某供述甲基苯丙胺是其两个缅甸朋友阿艳、麻鲁存放的,无其他证据证实是否真实存在阿艳和麻鲁,且无证据证实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系他人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窝藏毒品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雷某某不知道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辩解,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于查获的3950元现金,无证据证实是被告人雷某某违法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二)查获被告人雷某某的甲基苯丙胺183克及鸦片37克予以没收。
六、解说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别在于: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表现行为之一是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而窝藏毒品罪的行为特征也表现为对毒品的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正确区分两罪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标准。
其次、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很高的概括性,而窝藏毒品罪主观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则构成窝藏毒品罪。
第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数额犯,在毒品查不清来源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数额如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窝藏毒品罪却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窝藏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本案中,无法查证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系他人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故不应认定被告人雷某某犯窝藏毒品罪。且被告人将毒品扔出窗外的行为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因此,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万莉施)
【裁判要旨】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别在于: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表现行为之一是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而窝藏毒品罪的行为特征也表现为对毒品的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正确区分两罪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标准。其次,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很高的概括性,而窝藏毒品罪主观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则构成窝藏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