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糜某诈骗案 诈骗罪 错误认识 共同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二终字第0082号
审理法官:

方朝军

朱莉青

陈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栾某、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致使财物所有人、管理者产生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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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刑二初字第003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刑二终字第0082号
2、案由:诈骗
3、控辩双方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住址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2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糜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2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序平;代理审判员:许连;人民陪审员:王玲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朝军;代理审判员:朱莉青、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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