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苏奇尔乐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 金融债权转让 合同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

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2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宁

张晨阳

陈娴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金融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认定
关于金融债权能否对外转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规定,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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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05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270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保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瓯北泵阀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谷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文标,男,汉族。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亮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大套乡育才村小街。
法定代表人吴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奇尔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瓯北泵阀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阮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阮琦,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文峰;代理审判员:王爱东、梁  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张晨阳、陈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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