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滨海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有奖销售;行政处罚;兑奖情况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大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9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晓霁

法官解说
有奖销售是商家吸引顾客,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有效手段,进而刺激了消费,繁荣了市场,但有奖销售扭曲了本应建立在商品质量、性能、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上的正当竞争,扭曲了正常的经营理念,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有奖销售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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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90号。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碧宝,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霁,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虹霞;审判员顾正昌;人民陪审员张春联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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