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秀华。
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村委会张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马某,系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孙某2,女,现年四十二岁,系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财务人员。
辩护人旃鹏,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系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组长,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文兴,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书记,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禹昌,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明县赤就乡,组织机构代码216842XX,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现年六十二岁,系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吴涛,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1,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负责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云文,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娜;代理审判员:谷怡;人民陪审员:杜芸。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为了在集体耕地上建盖农贸市场以获取经济效益,在没有取得国家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张某代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与代表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孙某1签订了农贸市场的施工合同,并在相关国家机关下发了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张某和被告人孙某1仍继续组织施工直至农贸市场建成。经调查:涉案土地为耕地,面积为30.2235亩,该地块耕作层已被破坏。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1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三)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马某、张某在担任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组长和书记期间,在未办理农用地占用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召开居民小组会和党员大会,并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决定在集体耕地上建盖农贸市场出租以获取经济效益。被告人马某、张某代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与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贸市场的施工合同,被告人孙某1是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施工期间,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及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了相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张某和被告人孙某1仍继续组织施工直至农贸市场建成。经调查:涉案土地为耕地,面积为30.2235亩,该地块耕作层已被破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证实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发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非法占地已涉嫌犯罪,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孙某1指认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张家沟村建盖了一个农贸市场,由孙某1所在的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3、书证。
(1)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2010年9月下达的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证实在2010年9月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对涉案土地违法填土,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已下达整治通知。
(2)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1年4月20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证实在2011年4月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施工,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此行为进行处理。
(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2011年4月下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在2011年4月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施工,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对此行为进行处理。
(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土地面积30.2235亩,该地块原地类为耕地,经到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耕作层已被破坏。
(5)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过渡性综合市场建设的档案材料:证实2010年9月第五居民小组经过开会村民同意自行筹款修建农贸市场,并向相关部门申报,申请相关手续。农贸市场建成后获得的收益在第五小组的居民中进行分配。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马某、张某与被告单位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签订施工合同,农贸市场由润兴公司承建。
(7)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担任六甲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小组长,被告人张某担任六甲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书记。
(8)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聘任书:证实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人孙某1被聘为其施工队负责人。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七人是六甲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在2010年9月第五居民小组开会,村民代表七人及全村党员参加,决定六甲五组自行建盖农贸市场,后征得大部分村民签字同意。由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垫资建盖。2005年之前涉案土地是耕地,之后就荒废了,修建农贸市场过程中,有相关土地、综合执法部门来现场要求停工,但之后又建,直到建成。农贸市场的建盖没有相关的同意审批手续。
(2)证人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四人是六甲五组的村民,都知晓五组建盖农贸市场的事,大部分村民都同意建盖,该块地被荒废多年。村民没有出过资,盖好后出资的收益分配给村民。
(3)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杨某为六甲社区书记,张某为六甲社区主任,六甲五组在自行决定建盖农贸市场并开始施工后,其两人才知道,告知五组的马某和张某不能盖,但他们不听,继续建盖。在被下发停工通知后,五组向社区汇报过,当时社区也让五组先停止施工,待手续批下来再继续。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孙某1挂靠在昆明润明建筑有限公司,六甲五组要建农贸市场,润明公司中标,孙某1是项目负责人,聘用其来工地负责管理。在建设期间,2011年5月左右有相关部门来工地检查,因为没有审批手续,要求停工,但是其不在场,工人通知其,其打电话给孙某1,孙某1叫其让工人停工。工地上的钢模和吊车钥匙还被城管扣走,孙某1让其到城管拿。之后是村民要求继续建,孙某1也同意才继续施工的。
5、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其2010年4月被选举为六甲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小组长,被告人张某任书记。2010年8月六甲社区通知五居民小组要将第五小组的地收回建农贸市场,村民不同意,村小组开会决定自己筹款建盖,得到的收益分配给村民,征得了大部分村民同意。该片土地在2005年之前是菜地,本打算要建统建房,没有建就一直荒废着,直到2010年9月开始回填土。第五居民小组通过公告方式要求建设方全额垫资建盖,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最终负责建盖,负责人是被告人孙某1,和孙某1谈的时候给他看过申报的手续,孙某1知道手续没有批下来,其与张某告知孙某1手续由居民小组申报,边建边报,他不用管,只要负责施工。2011年2月第五居民小组与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3月开始建盖农贸市场,填土时国土资源部门与城管部门就来现场处理过,在开始建盖农贸市场后也几次到现场查看,并要求停工,下达给第五小组的相关通知书均是由其签收。停工了一段时间,但村民要求继续建盖,所以也就继续建盖直到2011年8月建成。期间向六甲社区汇报过,社区的领导也是支持建的。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涉案土地在2005年前是菜地,后来打算建统建房没有建,就一直荒废,每年会被水淹,还要疏通。2010年4月其被选任为六甲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书记,马某任组长。2010年8月六甲社区通知要将第五小组的40亩地建农贸市场,五组的村民开会决定自己筹款建。2010年9月开始平整场地,当时就是由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孙某1组织人来施工的,官渡区国土部门和城管部门来下达过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由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全额垫资建农贸市场,并在2011年2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是被告人孙某1代表润兴公司签的,签合同时给孙某1看过一些申报审批的材料,他是知道没有批下手续来的。之后就开始建设,期间官渡国土局和城管执法都来过工地,要求停工,并下达过相关的停工通知。当时停工了,但村民要求继续建,所以后来又继续叫润兴公司施工,2011年8月就建好了农贸市场。六甲社区的领导是知道五组自己建盖农贸市场的,并且也表示支持。
7、被告人孙某1的供述:证实其挂靠于昆明润明建筑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是项目负责人,2011年2月看到六甲社区五组公告招标建盖农贸市场,其挂靠的润明公司中标,就和六甲五组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其组织人员开始建设。施工前该块土地是块荒地,有围挡围着,堆放着一些垃圾,还有的地方被水淹着。当时六甲五组的负责人马某、张某给其看过一些项目的手续,其知道项目是村民同意建的,六甲社区也打算要在此地建农贸市场,马某和张某都说其只要负责施工,相关的手续由六甲五组去办。在建设过程中城管和土地部门来现场查看并向六甲五组下发了停工通知,六甲五组通知其停工,停了一段时间,因村民要求继续建盖,停工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就继续建盖,到2011年8月就建好了。
(四)判案理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及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张某、孙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为谋取利益,未经审批占用30.2235亩耕地建设农贸市场,造成耕作层被破坏,丧失种植功能的结果,并且在相关国家机关下发了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建盖,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并会造成耕地毁坏的后果,仍实施危害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被告单位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建盖农贸市场的施工方,与六甲五组共同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相关国家机关要求停工后,又继续施工,其明知六甲五组建设农贸市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继续施工,主观上出于与六甲五组的共同故意。两个单位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个被告单位、三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土地荒废多年,已被规划为建设用地,不是耕地,因此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辩护意见,因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法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其出具的土地性质说明是确定土地性质的唯一根据,在未经审批改变土地性质前,涉案土地的性质就是耕地,此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张某作为六甲五组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两被告人的行为系为了居民集体的利益,主观上没有为其私自牟利的恶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1作为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组织、指挥施工,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五)定案结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2、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单位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5、被告人孙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解说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集体所有的土地越来越少,村民失去土地后,居民小组作为居民的集体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为居民谋取利益,本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案件。审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对犯罪构成的准确掌握,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违法所得量刑。
1、正确认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本案涉案土地是属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最早是用于耕种的耕地,之后曾计划欲建盖村里的统建房,但未能实施就一直闲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土地性质提出异议,认为土地性质已发生变化,不属于耕地,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并且建盖农贸市场的行为不仅改变了脏乱差的环境,还为居民小组集体创造了利益,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未造成危害后果。
如何正确认识本案的犯罪客体是分析本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的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本罪的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审批登记程序是国家农用地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要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依法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允许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擅自占用耕地,改做其他用途。本案中,虽然作为犯罪对象的土地客观上已未作为耕地使用,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经过审批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这一客体,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耕地闲置未使用,该如何处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置程序,不能因行政处置不完善,就擅自处置,此类行为会造成土地管理制度被严重破坏,大量耕地流失。因此,准确认识本罪侵犯的客体,才能正确界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确定性。
2、对居民小组的犯罪主体地位及施工单位犯罪构成的分析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中并不包括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刑法意义上,单位是指依据一定物质基础建立并以此作为活动的承担行为责任基础的合法组织。居民小组依法成立,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独立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资格。因此,居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本案中,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通过党员会议、村民会议,并经过大多数居民签字同意,决定建盖农贸市场出租获利,是集体决定,形成决议,农贸市场出租获得利益也是在居民小组成员中进行分配,以上方面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形式和主观要件。因此,居民小组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本案中,还有另一单位昆明润兴建筑有限公司被提起公诉,润兴公司是建盖农贸市场的施工方。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通常是农用地的所有方或使用方构成犯罪,施工方很少构成犯罪。润兴公司客观上占用耕地,建盖农贸市场,实施了破坏农用地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均具备,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润兴公司施工过程中,在相关国家机关要求下停工后,又继续施工,其明知六甲五组建设农贸市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继续施工,主观上出于与六甲五组居民小组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施工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对此类案件量刑情节的考虑
本案中三个被告人是自然人,其中两人是居民小组的负责人,一人是润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单位行为构成犯罪,其三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三人主观上并无为其私自牟利的恶意,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两个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是根据两个单位的犯罪情节及获利情况综合考虑,居民小组建盖的农贸市场已对外出租,收取了租金在居民小组成员中分配,罚金的数额是根据收取租金的获利情况确定。润兴公司是全额垫资建设,案发时尚未收到建设工程款,对其罚金的金额应区别于居民小组。
(陈娜)
【裁判要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的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本罪的对象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