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过失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石刑初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车丽英

朵珠林

赵昆

法官解说
1、分歧:第一种意见,被告人代某某在公共道路上行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危害的道路公共安全行为,致一人死亡。并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形态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人死亡的情况,本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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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石刑初字第135号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关洪,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石屏县。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丽英,审判员朵珠林,人民陪审员赵昆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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