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电力设施;意外事件;侵权行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少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代星

钟卫

吴晓蓓

张继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力设施致人损害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具体涉及本次事故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
1、本次事故不是意外事件,而是侵权行为。
意外事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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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少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200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张某之母),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张某之父),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代星,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卫,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蓓,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继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芦铸;书记员:王艳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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