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伍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事实推定;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5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建平

温永能

杨仓仓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两车未发生接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较少,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较大。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承办法官适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效果较好。经过分析,本案中适用事实推定有如下三点启示。
1、穷尽其他证明方法,方可考虑适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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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50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系雷某生之妻。
原告:雷某,男,系雷某生之子。
被告:伍某。
被告:赖某。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赣州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平;审判员温永能、杨仓仓。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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