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碾子山区第三十一中学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乐中天食杂店

碾子山区华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院〔2013〕碾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广平

王语锋

胡振杰

法官解说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双方未经报案,而是直接到医院进行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原告的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本案中被告赵某自愿承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但即使被告不愿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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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院〔2013〕碾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第三十一中学学生,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赵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李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乐中天食杂店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广平;审判员:王语锋;人民陪审员:胡振杰。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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