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诉讼时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

碾子山区果品商店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碾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广平

王语锋

赵宪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于2005年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的主张,而被告能够切实证明其8年来一直在市场从事家禽生意,并未离开过碾子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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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碾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果品商店营业员,现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之妻),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广平;审判员:王语锋;代理审判员:赵宪斌。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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