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王某等生命权案 共同饮酒人;酒后驾车;过错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

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3)稷民三初字第2012-171号
审理法官:

张经宇

耿海霞

宁志强

代理律师:

彭广业

法官解说
随着人们交往的频繁,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酒是社会交往中的常见饮品,但喝酒要适量。就本案来讲,发生交通事故必然是饮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和其他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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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3)稷民三初字第2012-171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系亡者张某1之母),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原告:张某(系亡者张某1之子),男,201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张某之母,与亡者张某1系同居关系),女,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告:王某1,男,1981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 审级:一审。
2、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经宇;代理审判员:耿海霞;陪审员:宁志强,
3、 审结时间: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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