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1等诉被告王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帮工;公平原则;补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审理法官:

谷丰民

魏 巍

康玉衡

代理律师:

余瑛

郑灿洲

余瑛

陈祥娟

李伯侨

何伟鑫

法官解说
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被帮工人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负有相应的义务?
本案为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但特殊之处在于不能确定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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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万民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某2,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黄某某2母亲。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某,女。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某3,男。
原告(被上诉人):梁某某,女。
以上四原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惠棠,男。
被告(上诉人):王某某,男。
一审委托代理人:余瑛,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灿洲,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余瑛,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祥娟,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伟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浩林,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冠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燕婵,职务总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黎浩林,男,系广州市伟皇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某,男。
被告:汤某某,女。
被告吴某某、汤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伯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汤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鑫,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陈健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丰民;审判员:魏  巍、康玉衡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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