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等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景春

曾祥辉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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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合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
被告广东阳光雅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强,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军;人民陪审员:白春爱蔡玉林
6、审结时间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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