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不服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行政告知案 行政告知书的可诉性分析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193号行政裁定(2013年8月5日)
审理法官:

赵溪雯

罗汝标

陈秀娥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行政告知书的可诉性。告知书就其名称而言,属于一种告知行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是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有权部门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是行政部门对相对人投诉情况的说明。行政机关告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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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193号行政裁定(2013年8月5日)。
2、案由
行政处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X,男。
被告: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雷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溪雯;人民陪审员:罗汝标陈秀娥。
6、审结时间
结案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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