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撤销离婚证案 婚姻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

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司法所

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司法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伟

罗汝标

陈秀娥

代理律师:

邝x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登记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16号判决书
2、案由
行政撤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表人邝x,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府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钟某,均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许伟;人民陪审员:罗汝标  陈秀娥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4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