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因果关系;自负责任;公共自行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一天

法官解说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群众在使用公共服务时发生侵权纠纷,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基本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规定凡是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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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  告:钟某华,男,
被  告:广州某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一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李莹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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